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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凡六个月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15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末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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