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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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特色:

  1. 健康保障最多、最全面的商品
  2. 缴费多种选择、灵活方便
  3. 功能专一,适合组合
  4. 保费低廉,老少皆宜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 急性心肌梗塞
  2. 脑中风
  3. 慢性肾功能衰竭
  4. 恶性肿瘤
  5. 急性重症肝炎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 深度昏迷
  8. 严重脑损伤
  9. 帕金森氏症
  10. 阿尔兹海默氏症
  11. 良性脑瘤
  12. 多发性硬化症
  13. 重症肌无力
  14. 再生障碍性贫血
  15. 瘫痪
  16. 双目失明
  17. 肢体缺失
  18. 严重烧伤
  19.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 主动脉手术
  21.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22. 运动神经元病
  23. 慢性肝功能衰竭
  24.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 失聪
  26. 失语
  27. 终末期肺病
  28.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9. 脊髓灰质炎

投保示例

20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
每年交费:27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一年后若初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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