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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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险种特色:

  • 每三年享有生存金返还,终身领取
  • 生死两全,保障全面
  • 保费低且均衡,投保时费率受年龄影响不大
  • 投入少,见效快,一张保单,两代受益
  • 保单借款,享受优质服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99鸿福两全保险10万元

每年交费:59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终身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6000元;
  2.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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