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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住院次数的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所属年龄段的费率计算。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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